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动争议 | (2017)宁0323民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 -- |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D某某补缴2004年7月至2007年3月份期间被告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具体数额以盐池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定的数额为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2)宁0323民初1505号 | 原告 | 原告: 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被告: W某某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2-07-28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宁0323民初3937号 | 原告 | 原告: 盐池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被告: W某某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2-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