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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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15民终421号 | 被上诉人 | - | 34981.8 |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二、汕尾市优抚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C某某工资人民币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人民币26953元、赔偿金人民币5368.8元,合计人民币34981.8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由汕尾市优抚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12-23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 原告 | 原告: 汕尾市优抚医院 被告: C某某 | 69963.6 | 一、原告汕尾市优抚医院不应支付被告C某某的工资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26953元、赔偿金5368.8元,合计34981.8元。
二、第三人汕尾精神康复医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的工资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26953元、赔偿金5368.8元,合计34981.8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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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 其他 | -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16-03-15 |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 其他 | 被告: C某某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2016-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