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优抚医院

正常 华南
朱炯城
124415005701826948
36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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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6)粤15民终421号
被上诉人
-
34981.8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6)粤15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二、汕尾市优抚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C某某工资人民币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人民币26953元、赔偿金人民币5368.8元,合计人民币34981.8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由汕尾市优抚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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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3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原告
原告:
汕尾市优抚医院
被告:
C某某
69963.6
一、原告汕尾市优抚医院不应支付被告C某某的工资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26953元、赔偿金5368.8元,合计34981.8元。 二、第三人汕尾精神康复医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C某某的工资266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26953元、赔偿金5368.8元,合计34981.8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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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合同纠纷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其他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2016-03-15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6)粤1521民初111号
其他
被告:
C某某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2016-0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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