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高世明
91420600MA488KN9XD
5000万元人民币
-
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A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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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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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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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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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鄂0691执1232号
2020-08-03
襄高劳人仲调字(2020)011号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98665
(2024)鄂0683执1102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4-02-2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鄂0691执123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申请执行人X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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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2
劳动争议
(2020)鄂06民终377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10-29
3
合同纠纷
(2020)鄂0606执78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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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4
劳动争议
(2020)鄂0606执45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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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5
劳动争议
(2019)鄂0606民初57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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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民终3241号
被上诉人
-
61000
准许T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T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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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7
合同纠纷
(2019)鄂0606民初236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90000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1号“九悦天城”小区商业裙楼中第十三层部分房屋(租赁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00平方米); 三、被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房屋租金3000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2019年3月31日止); 四、被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90000元; 五、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2元,原告L某某负担2722元,被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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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8
劳动争议
(2019)鄂06民终2114号
上诉人
-
56134
一、维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7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一、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T某某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已解除;二、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T某某支付工资27510元;三、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T某某支付补偿金13624元。 二、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774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即:四、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T某某支付交通补贴15000元;五、驳回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0元,由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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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鄂0606民初3225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61000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1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T某某负担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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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湖北盛宇线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高铭矿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鄂0683民初5215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盛宇线塑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襄阳高铭矿业有限公司
枣阳市人民法院
2020-12-01
3
劳动争议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02
4
人事争议
(2019)鄂06民终211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3
5
人事争议
(2019)鄂06民终211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高元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