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何爱娥
91350104087421982R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后门里122号157室(自贸试验区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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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104087421982R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防水工程、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取得的资质证书为准﹞;活动房、脚手架的销售、设计、租赁、安装、维护;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照明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及代购代销;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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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2033-12-24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4)仓民初字第36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34959.41
一、被告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34959.4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53元,被告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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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4)仓民初字第36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
34959.41
一、被告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34959.4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53元,被告福州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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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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