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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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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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赣0203执939号
申请人
-
3430897.57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430897.57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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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2
合同纠纷
(2020)赣02民终52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5元,由上诉人三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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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3
其他
(2020)赣0203民初39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
被告: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846186.59
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退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剩余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算至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退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之日止,其中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退还剩余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696186.5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696186.59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算至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696186.59元之日止,其中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2696186.59元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185元,由原告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承担1711元,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7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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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4
其他
(2020)赣0203民初394号
申请人
-
35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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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赣0203民初394号
原告
原告:
江西省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赣西分公司
被告:
景德镇市古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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