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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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20106685421894A | 企业变更登记或换照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长期 | 2018-12-05 | 2099-12-31 |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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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鄂0116执恢525号 | 其他 | - | -- |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酒店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12-28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16民初387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酒店,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 | 526258 | 一、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6258元;
二、被告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该利息以52625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1元,由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31元,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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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鄂0116民初387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鄂0116民初387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靓万家精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