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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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无 |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17〕沪0112民初36895号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无 |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17〕沪0112民初36900号 | |
3 |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1 | -- | |
4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7-04 | -- | |
5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6-2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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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01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2017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4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8-06-26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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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沪0112执8677号 | 2021-07-19 | (2017)沪0112民初3689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沪0112执8681号 | 2021-07-19 | (2017)沪0112民初3690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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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执8677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5 |
2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执868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5 |
3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执8681号 | 被执行人 | - | 41605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C某某、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5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7-21 |
4 | 合同纠纷 | (2021)沪0112执8677号 | 被执行人 | - | 41605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605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7-20 |
5 | 合同纠纷 | (2014)浙杭商终字第1809号 | 被上诉人 | - | 4085000 |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商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内容。
三、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律师代理费85000元。
四、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三项履行付款义务,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有权就抵押物即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华庭公寓3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C某某、C某某对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均由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C某某、C某某连带负担。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上诉人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1-18 |
6 | 合同纠纷 | (2014)杭西商初字第45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被告: 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宇,C某某 | 6602593.58 | 一、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借款本金2296451.87元,并支付利息306141.71元(暂计算至2014年2月24日),以上款项共计2602593.58元,自2014年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
二、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履行付款义务时,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即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某某公寓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在4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三、C某某、C某某对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3300元,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负担1053元,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247元,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C某某、C某某对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7-29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4)杭上商初字第69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精瑞控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瑞运动股份有限公司,董敏 | 1309333 | 准许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4元,减半收取8292元由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4-06-05 |
8 | 合同纠纷 | (2013)杭西商初字第809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被告: 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陈建宇 | 4084785.8 | 一、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贷款本金3894276.65元,支付罚息及复利124095.15元(计算至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计),共计4018371.80元。
二、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实现债权费用66414元。
三、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对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78元,减半收取197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739元,由杭州正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户名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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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12民初36895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朴彦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1-1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沪0112民初3690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朴彦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戈里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C某某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