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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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川0421民初390号 | 被告 | 原告: 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 | 307803.8 | 由被告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3912元、违约金103891.8元,合计307803.8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9元,由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元、米易网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29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