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张平
916543236895927708
850万元人民币
-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火车站前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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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0104执保75号
被申请人
-
43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富蕴县蕴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尚荣针价值43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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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104执恢326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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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104执2942号
被执行人
-
797722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银行存款79772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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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104民初1224号
被告
原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强,L某某,W某某,S某某针
781200
一、被告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78.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9.0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对被告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2元、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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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豫0104民初1223号
被告
原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富蕴县蕴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强,L某某,W某某,S某某针
4096600
一、被告富蕴县蕴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409.6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4.83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对上述被告富蕴县蕴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富蕴县蕴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福海县龙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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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S某某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6-06-29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S某某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2016-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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