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杨长海
91130608347923381P
100万元人民币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李庄乡李庄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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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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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失信、限制高消费
其他
--
--
清苑区人民法院
2021-12-06
--
2
被执行人
其他
--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冀06民终2522号
上诉人
-
44513560.49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维持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Y某某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8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Z某某用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上诉人Z某某对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承担;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负担,上诉人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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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2
合同纠纷
(2019)冀0608民初2137号
被告
原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张玉富
31342373.66
一、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Y某某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40000元及至2018年11月16日的借款利息1231186.83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0.81‰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Z某某用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对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27元,由被告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Y某某、Z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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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3
其他
(2017)冀0608民初1846号
被告
原告: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2000000
冻结Y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清分理处(账号:62×××70)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时间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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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冀06民终2522号
原告
原告:
Z某某,清苑县奥强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Y某某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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