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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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罚款0.2万元 | 200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 2024-05-09 | 津交(滨)罚〔2024〕04011号 | |
2 | 2024年3月5日,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雪刚驾驶津RMF727营运车辆从吉庆道与菊芳路交叉口运输甲醇,到西马路与黄河道交叉口附近,途径西青区天华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取证,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实成立。 ...更多 | 罚款贰仟元整 | 2000 | 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2024-03-05 | 津交(青)罚202401022号 | |
3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4-01-30 | 津交(总)罚202410220号 | |
4 | 2024年01月26日10时15分,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薛春刚驾驶津C2C896营运车辆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石甸路运输醇基液体燃料到天津市西青区奥森物流,途径西青区天华路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经调查取证,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事实成立。 ...更多 | 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00 | 天津市西青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2024-01-26 | 津交(青)罚202401007号 | |
5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4-01-15 | 津交(总)罚202410089号 | |
6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3-11-27 | 津交2023101524号 | |
7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罚款贰千元整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3-08-09 | 津交2023101090号 | |
8 | 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罚款贰千元整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3-02-13 | 津交2023050106号 | |
9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 罚款0.2万元 | 2000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 2022-12-12 | 津滨交简罚字〔2022〕0163号 | |
10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 罚款贰仟元 | 2000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2022-11-16 | 津交〔2022〕03147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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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1031093302136016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2019-11-08 | 2099-12-31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
2 | 91120101797263456B | 营业执照 |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 | 2007-01-19 | 2027-01-18 |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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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3民终4251号 | 被上诉人 | - | 17313.83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M某某停运损失17313.83元;三、驳回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M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M某某负担135元,由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M某某负担5元,由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30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4419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11738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M某某停运损失11,738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112元,由被告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3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30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津02民终4034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6-0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津02民终40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5-26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02民初58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Z某某 | 1361743.5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616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死亡赔偿金413962.94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赔偿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赔偿J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881954.56元、丧葬费3226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886180.56元(Z某某已经支付15万元);
四、驳回S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元,由Z某某、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7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02民初59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C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Z某某 | 1051156.5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W某某、W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484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W某某、W某某、C某某死亡赔偿金325256.59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连带赔偿W某某、W某某、C某某赔偿J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670561.91元、丧葬费5938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677499.91元(Z某某已经支付18万元);
四、驳回W某某、W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Z某某、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17 |
7 | 追偿权纠纷 | (2020)冀09民终4160号 | 被上诉人 | - | 769250.82 | 一、维持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168358.87元”为,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260780.47元;
四、变更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66543.55元”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103512.19元;
五、变更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9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66543.55元”为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103512.19元;
六、驳回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17元,由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848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84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46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95元,由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46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6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负担36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10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津01民终573号 | 被上诉人 | - | 2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S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02 |
9 | 追偿权纠纷 | (2019)冀092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476121.84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168358.8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66543.55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66543.55元;
四、被告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损失166358.87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7元,由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担负295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担负2994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担负1183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担负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2-10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111民初10114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2913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91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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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441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5-10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441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3 | 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津0111民初1123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
5 | 追偿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 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6 |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S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9)冀092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2019-12-27 |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9)冀0924民初9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河北瑞嘉物流有限公司,Z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2019-10-16 |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安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
10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津01民终2111号 | 第三人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