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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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熟商初字第1226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浩天针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 160699.22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常熟市浩天针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160699.22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浩天针纺织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175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7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帐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