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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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2执6305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8-09-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1972民初120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勤速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138000 | 一、限被告东莞市勤速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9200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勤速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4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027元,包括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721元、保全费1306元,由被告东莞市勤速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由原告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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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东莞市勤速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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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1972民初10629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微致金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