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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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9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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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0-07-06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9-02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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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9-05-0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开挖及土石方回填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幕墙工程、机电工程的安装、施工;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建筑垃圾清运;建筑机械设备的销售、租赁;机电产品、五金交电、水暖器材、日用百货、化工产品(除专控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5-06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2019-05-06 | 省市监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710000 | 2019-05-06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19-02-12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 2019-02-12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19-05-06 |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 4790:其他房屋建筑业 | 2019-05-06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9-05-06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六村堡街道办相家巷村仿古街98号 | 2019-05-06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9-02-12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开挖及土石方回填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幕墙工程、机电工程的安装、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9-02-12 | 2099-12-31 |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D36115786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 2019-02-27 | 2024-02-27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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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陕0112民初7468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腾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 | 116000 | 一、被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陕西腾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款116000元,并赔偿损失(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陕西腾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被告陕西永德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的压路机一台退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0元;被告负担2652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