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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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2019年9月12日10时45分,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菜厂胡同15号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后厨有混放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情况,其中有食物残渣、塑料袋等垃圾,未对这些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现场已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录像为证。事实成立且证据齐备,当事人亦未加申辩。经查,当事人是一年内第一次因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餐厨垃圾行为被查处,已通过行政处理台账证实。经责令,当事人已当场改正了未对餐厨垃圾进行单独收集的行为。 ...更多 | 责令改正,处以伍仟元罚款 | 5000 |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09-20 | 京东城管罚字〔2019〕01035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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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京0101民初2468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20000 | 一、被告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房屋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26日始计算至被告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退还押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23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01民初2287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11-17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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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4-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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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京0101民初2468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大饭店(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方佳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