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根保
913205815617843868
5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华强南路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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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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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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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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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追偿权纠纷
(2018)苏0581民初233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德信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
189217.23
一、被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德信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垫付的税费176969.23元。 二、被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德信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12248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被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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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2
合同纠纷
(2016)苏0581民初6844号
原告
原告:
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皇家玛堡服饰有限公司
99120
准予原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9元,财产保全费1011元,合计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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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3
合同纠纷
(2016)苏0581民初901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皇家玛堡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
94665
一、被告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皇家玛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94665元及利息(以9466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原告常熟市皇家玛堡服饰有限公司对1081件羽绒服(15126款1078件、15128款3件)享有留置权,并对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常熟市皇家玛堡服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3元,由被告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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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苏0581民初11200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J某某,苏州英格飞鲨服饰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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