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鹤塘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传收
91320104075866909R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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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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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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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民再130号
被告
-
110000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 二、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龙口市银河石材厂货款110000元及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龙口市银河石材厂对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龙口市银河石材厂对南京鹤塘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龙口市银河石材厂负担586元,由X某某负担2923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龙口市银河石材厂负担586元,由X某某负担29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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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申421号
被告
-
--
--
2020-01-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114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龙口市银河石材厂
被告:
南京鹤塘石业有限公司,X某某
160450
驳回原告龙口市银河石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原告龙口市银河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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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苏01民再130号
被告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1民申421号
被告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114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龙口市银河石材厂
被告:
南京鹤塘石业有限公司,X某某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9-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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