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梁任军
91520628MA6DNJBM7Y
2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吊井湾社区
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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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
2017-06-27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松税一分﹞许准字﹝2019﹞第﹝4﹞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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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松桃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3
91520628MA6DNJBM7Y
新标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2016-10-25
2099-12-31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黔0628执574号
申请人
-
--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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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2
追偿权纠纷
(2021)黔06民终1044号
被上诉人
-
298000
一、维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H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59600元”; 二、变更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江桥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59600元; 三、变更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Y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178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江桥村民委员会负担585元,由H某某负担585元,由Y某某负担17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江桥村民委员会负担1443元,由Y某某负担43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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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黔0628民初1600号
原告
原告:
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400000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自2018年3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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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4
劳务合同纠纷
(2019)黔0628执1357号
被执行人
-
--
--
2019-11-28
5
劳动合同纠纷
(2018)黔0628民初29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
206929.58
一、W某某与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二、由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07249.58元。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137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3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454.32元、一次性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970.00元、医疗费78762.2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00元。前述款项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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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黔0628民初156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S某某,贵州众归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L某某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8-17
2
追偿权纠纷
(2021)黔0628民初83号
原告
原告:
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H某某,蓼皋街道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3-11
3
劳动合同纠纷
(2018)黔0628民初29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松桃蓼皋街道惠民劳务有限公司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8-12-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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