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尤姝
91310107575843666G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809弄69号24幢12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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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26137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26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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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455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712090
一、限被告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设备款712090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12090元为本金,从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额应以71209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09.38元,保全费4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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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0)粤1971执保12024号
申请人
-
--
--
2020-12-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1民初455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民初455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行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普诺思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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