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周孟庄
913710836848173521
5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街道阳光城生活小区35-1-133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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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1083执恢155号之十九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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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2
合同纠纷
(2021)鲁1083执恢281号之九
被执行人
-
--
一、坐落于乳山市{不动产权证号:鲁(2018)乳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W某某(身份证号230904198111××××)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W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W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拍卖财产移交、过户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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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1083执恢155号之十八
被执行人
-
--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乳山市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乳山银滩金长城花园的88B号1-201室、88B号1-301室、88B号2-105室、88B号2-205室、88B号2-207室、88B号2-208室、88B号2-305室、88B号2-306室、88B号2-307室、88B号2-308室、88B号2-405室、88B号3-111室、88B号3-112室、88B号3-209室、88B号3-210室、88B号3-211室、88B号3-212室、88B号3-309室、88B号3-310室、88B号3-311室、88B号3-312室、88C号1-101室、88C号1-102室、88C号1-201室、88C号1-202室、88C号1-203室、88C号1-204室、88C号1-301室、88C号1-302室、88C号1-303室、88C号1-304室、88C号2-105室、88C号2-108室、88C号2-205室、88C号2-208室、88C号2-305室、88C号2-308室、88C号3-109室、88C号3-309室等39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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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1083执恢155号之十七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对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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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鲁1083执异145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案外人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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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鲁1083执331号之六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乳山市下初建筑公司所有的登记在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乳山银滩金长城花园小区的88C号2-207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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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7
合同纠纷
(2015)乳商初字第675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10000
一、被告C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4年3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二、被告C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0元; 三、被告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C某某、W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C某某、W某某、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威海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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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龙口市黄城新恒利装饰材料商店
被告:
乳山市东兴木业有限公司,G某某
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0-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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