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王远
91320581551164108R
30000万元人民币
-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东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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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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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熟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827 号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30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30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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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
熟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3827 号
新标准
--
最高开票限额100000元
--
2099-12-31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3
新标准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0 月n 30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0 月n 30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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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8)苏05民终5476号
被上诉人
-
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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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8)苏0581民初37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50000
驳回原告Z某某要求被告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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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3
合同纠纷
(2017)苏05民辖终79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6-15
4
合同纠纷
(2016)苏0581民初11488号
原告
原告:
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
1007666.95
一、第三人常熟市兰斯咖啡馆(普通合伙)、J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756979.11元及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200875元计算(应扣除被告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保证金10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并注明案号); 三、被告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电费32679.2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并注明案号); 四、被告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的物业费17133.6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4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846元,由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8元,被告常熟市常春花木园艺有限公司负担1264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264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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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5
合同纠纷
(2016)苏0581民初11491号
原告
原告:
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C某某
1889080.88
一、第三人常熟言子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1335707元及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358748元计算(应扣除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已交付的保证金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并注明案号); 三、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电费164385.8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并注明案号); 四、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024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并注明案号); 五、被告C某某对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上述第二、三、四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98元,由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常熟市建新木制品厂、C某某负担1857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8573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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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6
合同纠纷
(2016)苏0581民初11490号
原告
原告:
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蔡劲松
2092017
一、第三人常熟言子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1335707元及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358748元计算(应扣除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已交付的保证金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并注明案号); 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电费36372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并注明案号); 四、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3384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并注明案号); 五、被告C某某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上述第二、三、四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70元,由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1元,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金苹果彩印厂、C某某负担2039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0399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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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7
其他
(2016)苏民申981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6-05-09
8
其他
(2014)熟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G某某
被告: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98080
驳回原告W某某、G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人民币取112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行园区支行,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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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熟少民初字第0009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G某某
被告:
常熟市昆承湖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4-11-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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