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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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2016-11-10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11-23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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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322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0)苏05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9-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61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融顺针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鑫澳源服饰有限公司 | 848000 | 被告苏州鑫澳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融顺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2.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0元,保全费2720元,共计6550元,由被告苏州鑫澳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5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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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615号 | 原告 | 原告: 常熟市融顺针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鑫澳源服饰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