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向东
91500107753057749W
3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F2-1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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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5民终6579号
被上诉人
-
310000
本案按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云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云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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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渝0107民初21899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云立
310000
一、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照5000元/月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杜云立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对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给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杜云立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随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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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82号
被申请人
-
--
--
2015-02-0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4)九法民初字第1114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133253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97317.44元,上车费、切割费535.56元,合计97853元; 二、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违约金354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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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568号
被上诉人
-
65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0元,由上诉人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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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3)巴法民初字第04140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318667.02
一、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货款652163.51元。 二、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货款652163.5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0320元,现减半收取516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4020元,共计9180元,由被告重庆巨浪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起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一方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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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3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2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08-19
3
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D某某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9
4
上诉状公告
买卖合同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D某某,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7-05-23
5
判决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D某某,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7-05-03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纠纷
(2022)粤0103民初1737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10-20
2
票据纠纷
(2022)粤0103民初17377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永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新天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09-0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5民终6579号
被告
原告: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D某某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10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渝0107民初1265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祥豪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17-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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