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池园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周建军
91442000MA55NGBQ22
500万
-
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9号冈东商厦A栋6楼灯配天下A区A-10卡(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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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粤中核变通内字﹝2021﹞第44200012100079668号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事项: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变更前内容:中山市东凤镇富民街鸿飞巷34号(住所申报),变更后内容: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中9号冈东商厦A栋6楼灯配天下A区A-10卡(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变更事项: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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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中山古镇税)许准字﹝2021﹞第(2309)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9-1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古镇税务分局
3
2000722623
新标准
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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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中山古镇税)许准字﹝2021﹞第(218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8-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古镇税务分局
5
(中山古镇税)许准字﹝2021﹞第(2298)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9-09
2021-09-09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古镇税务分局
6
(粤中)登字﹝2022﹞第44200012200119210号
新标准
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变更,变更前内容: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后内容: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事项:公司章程备案,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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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2099-12-31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2071民初22287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池园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02106
一、被告广东池园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202106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7元(原告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9元,由被告广东池园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98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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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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