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筠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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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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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民终2063号
上诉人
-
157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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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2
--
(2018)川1527民初80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H某某,Y某某1
被告:
筠连县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L某某,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458705.2
一、被告筠连县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Y某某1各项损失102611.6元(该款已扣减被告筠连县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的50000元); 二、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Y某某1各项损失101741元; 三、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H某某、Y某某1各项损失254352.6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H某某、Y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4元,由原告Y某某、H某某、Y某某1负担6782元,被告筠连县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2034.6元,被告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356.4元,被告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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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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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80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H某某,Y某某
被告:
筠连县天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L某某,四川能投筠连电力有限公司,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8-08-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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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27民初983号
被告
原告:
母先金,J某某
被告:
筠连县海廷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102100
准许原告母先金、J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母先金、J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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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