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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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吉0106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长春市机械电子技术学校 | 45742.58 | 一、被告长春市机械电子技术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P某某45742.58元;
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0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2464.00元,由被告负担1056.00元。(原告已垫付,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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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吉0106民初1751号 | 被告 | 原告: P某某 被告: 长春市机械电子技术学校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2016-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