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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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881执36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钟祥市地利神肥业有限公司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06 |
2 | 其他 | (2019)鄂0684执37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6-2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881民初2215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钟祥市地利神肥业有限公司 | 53333.75 | 一、被告钟祥市地利神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3333.75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567元由被告钟祥市地利神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84民初228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 | 77400 | 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400元及利息(以77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7 |
5 | 合同纠纷 | (2017)鄂0881民初42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大明包装有限公司 | 220000 | 准许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北龙星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