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莎惠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步国华
911101057433367283
28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四惠桥南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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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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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自备水源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
其他
警告
--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08-28
朝卫水罚字〔2015〕598号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3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京0105民初5462号
被告
-
3600000
一、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村东部原八十一中学所属的房屋及场地腾空交付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 二、北京东方盛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每年200000元的标准连带给付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实际腾退房屋及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三、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扩建建筑物补偿款3400000元; 四、驳回北京东方盛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北京东方盛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5137元,由北京东方盛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8137元(已交纳)、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负担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50000元,由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175000元(已交纳)、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负担75000元(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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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2
其他
(2018)京民申1553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F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05-17
3
其他
(2017)京03民终9635号
被上诉人
-
793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10元,由F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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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4
其他
(2016)京0105民初2657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L某某,H某某
被告:
F某某,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6331000
一、被告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H某某木材损失六百三十一万四千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C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H某某支付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至实际赔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C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F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评估费一万五千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H某某)。 评估人员出庭费二千元,由被告F某某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三百一十元,由原告C某某、原告L某某、原告H某某负担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F某某负担五万五千九百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二万二千三百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三万三千六百五十五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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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5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初字第21331号
被告
原告:
甄×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甄×质量保证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甄×负担二千零七十四元(已交纳一千零六十二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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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6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初字第19471号
被告
原告:
李×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质量保证金一万元;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零五元,由原告李×负担二千四百五十五元(已交纳一千九百零四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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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7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初字第21331号
被告
原告:
甄×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甄×质量保证金一万元;二、驳回原告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甄×负担二千零七十四元(已交纳一千零六十二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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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8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初字第21329号
被告
原告:
余×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余×质量保证金一万元;二、驳回原告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余×负担三千三百七十一元(已交纳二千一百一十一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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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9
合同纠纷
2014年朝民初字第19469号
被告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61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阳×质量保证金一万元; 二、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阳×损失六千一百元; 三、驳回原告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四元,由原告阳×负担四千二百九十一元(已交纳一千五百一十七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二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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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10
合同纠纷
(2014)朝民初字第21329号
被告
原告:
余×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东坝五金分市场分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10000
一、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余×质量保证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余×负担三千三百七十一元(已交纳二千一百一十一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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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京03民终6319号
被上诉人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5民初5462号
被告
原告:
黄冈中学北京朝阳学校
被告:
北京东方盛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四惠桥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07-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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