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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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4月18日0时10分,松原支队大安大队辛阳、李征在大安收费站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窦立丰驾驶的黑ME1410、黑M141J挂车辆存在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在驾驶员窦立丰的全程见证下,经现场勘验,黑ME1410车底部2轴、3轴各加装了1支举升装置(液压连杆飞行轮),总共2支。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1.48吨,超限率5.06%,经调查,黑ME1410车身为银灰色,车架号LFWSRXSJXM1F20193,黑M141J挂车身为绿色,车架号LB99FRC36K0WST444。所属业户名称为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此案涉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超限违法运输及擅自使用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更多 | 罚款0.6万元 | 6000 | 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4-18 | 吉交罚〔2024〕220010050005号 | |
2 | 2023年6月10日,在灯辽高速公路茨榆坨北收费站出口处对黑MP3736/黑EY952超号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车归属于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载货物为钢结构,车货总长度为21.45米,总宽度3.8米,总高度4米,车货总重52.54吨(六轴车),实际行驶路线为河南西峡北收费站上高速,途经S57渑淅高速等,经辽宁省京哈高速公路至灯辽高速茨榆坨北收费站下高速,该车已办理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实际行驶路线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载明的路线(河南省西陕北收费站—陕西省零口收费站)不一致。 ...更多 | 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 -- |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3-06-10 | 辽沈交高速三罚〔2023〕0002号 | |
3 | 2023年6月10日,在灯辽高速公路茨榆坨北收费站出口处对黑MP3736/黑EY952超号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车归属于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载货物为钢结构,车货总长度为21.45米,总宽度3.8米,总高度4米,车货总重52.54吨(六轴车),实际行驶路线为河南西峡北收费站上高速,途经S57渑淅高速等,经辽宁省京哈高速公路至灯辽高速茨榆坨北收费站下高速,该车已办理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但实际行驶路线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载明的路线(河南省西陕北收费站—陕西省零口收费站)不一致。 ...更多 | 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 -- | 沈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 2023-06-10 | 辽沈交高速三罚2023000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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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828民初430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 | 33121.82 | 一、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11901.88元[按(2396.97元+10100.00元=12496.97元)×100÷(100+5)计算],赔偿原告L某某1935.21元[按2031.97元×100÷(100+5)计算]。合计赔偿二原告13837.09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595.09元[按(2396.97元+10100.00元=12496.97元)×5÷(100+5)计算],赔偿原告L某某96.76元[按2031.97元×5÷(100+5)计算]。合计赔偿二原告691.85元。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87.5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9×××11,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2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828民初453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D某某,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36166.46 | 一、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辽H×××××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8498.97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16461.16元[按(医疗费15981.74元+护理费2200.00元+伙食补助费1850.00元+住宿费2660.00元+交通费2000.00元=24691.74元)×70%×100÷(100+5)计算]。
三、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823.06元[按(医疗费15981.74元+护理费2200.00元+伙食补助费1850.00元+住宿费2660.00元+交通费2000.00元=24691.74元)×70%×5÷(100+5)计算]。
四、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辽H×××××、辽H×××××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6666.77元[按(医疗费15981.74元+护理费2200.00元+伙食补助费1850.00元+住宿费2660.00元+交通费2000.00元=24691.74元)×30%×(1-10%免赔率)计算]。
四、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357.00元[按(鉴定费400.00元+复印费110.00元=510.00元)×70%计算]。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D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893.75元[按(鉴定费400.00元+复印费110.00元=510.00元)×30%+商业三者险免赔740.75元计算]。被告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各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25.00元,邮寄费600.00元,合计1125.0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为787.50元,被告D某某、被告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为337.50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9×××11,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冀0828民初1045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 | 57461.4 | 一、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P012挂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D某某赔偿2155.30元[按(车辆损失41761.40元+施救费3500.00元=45261.40元)×5÷(100+5)计算]。
二、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P0686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D某某赔偿43106.10元[按(车辆损失41761.40元+施救费3500.00元=45261.40元)×100÷(100+5)计算]。
三、被告L某某向原告D某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9000.00元、货物转运费3000.00元、停车费200.00元,合计12200.00元。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一、二、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97.5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7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冀0828民初4242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 | 126568.6 | 一、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在黑MP0686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32064.14元(包括医疗费3743.4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护理费9900.00元、误工费15420.74元、交通费1000.00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P012挂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3349.26元[按(误工费3576.46元+医疗费263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00元+营养费1980.00元+车辆损失30900.00元+施救费2560.00元=70334.46元)×5÷(100+5)计算]。
三、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P0686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D某某66985.20元[按(误工费3576.46元+医疗费263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00元+营养费1980.00元+车辆损失30900.00元+施救费2560.00元=70334.46元)×100÷(100+5)计算]。
四、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D董福财租床费800.00元、车辆停运损失12972.00元、拆解费2600.00元、鉴定费6000.00元、停车费1500.00元,合计23872.00元。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各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298.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70%为4409.00元,由原告D某某承担30%为188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23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冀0828民初4258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99732.52 | 一、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在黑MP0686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项下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1797.00元(包括医疗费174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679.26元(包括误工费379.26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车辆损失1000.00元,交强险合计赔偿Y某某3476.26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P012挂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4109.52元[按(车辆损失84500.00元+施救费1800.00元+=86300.00元)×5÷(100+5)计算]。
三、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P0686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82190.48元[按(车辆损失84500.00元+施救费1800.00元+=86300.00元)×100÷(100+5)计算]。
四、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Y某某6480.00元(包括评估费5000.00元、车辆看管费1480.00元)。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0赔偿责任。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合计3570.0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冀08民初425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L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D某某,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油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 813942.11 | 一、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分公司在黑MP06**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78357.88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0元、死亡赔偿金52357.88元、车辆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辽H409**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113501.03元(包括医疗费1501.0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0元、丧葬费26204.50元、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宿费4000.00元、死亡赔偿金54795.50元、车辆损失2000.00元)。
三、被告人保财险大庆市油田支公司在黑MP0**挂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19359.81元[按(死亡赔偿金497513.37元+车辆损失77000.00元+施救费1300.00元+手机损失4981.00元=580794.37元)×70%×5÷(100+5)计算]。
四、被告人保财险佳木斯市郊区支公司在黑MP06**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387196.25元[按(死亡赔偿金497513.37元+车辆损失77000.00元+施救费1300.00元+手机损失4981.00元=580794.37元)×70%×100÷(100+5)计算]。
五、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辽H409**、辽H40**挂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156814.48元[按(死亡赔偿金497513.37元+车辆损失77000.00元+施救费1300.00元+手机损失4981.00元=580794.37元)×30%×(1-10%免赔率)计算]。
六、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7630.00元[按(尸检费2000.00元+酒精检测费400.00元+评估费7000.00元+停车费1500.00元=10900.00元)×70%计算]。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D某某赔偿原告T某某、L某某、L某某20693.83元[按(尸检费2000.00元+酒精检测费400.00元+评估费7000.00元+停车费1500.00元=10900.00元)×30%+商业三者险免赔17423.83元计算]。被告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对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695.00元,保全费1270.00元,合计12965.0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0%为9075.50元,被告D某某、被告营口市安宝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为3889.50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行号320142700011),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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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8民初1122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8民初11229号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津0118民初984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
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冀0225民初449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支公司,J某某,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T某某,H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开发区支公司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2021-12-15 |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F某某,J某某 被告: 安达市亚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车商支公司,Z某某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