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东北民营企业
赵志业
911308217554541903
50万元人民币
-
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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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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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冀HCW540驾驶员抽烟报警
其他
罚款200元
200
承德县交通运输局
2022-08-18
承县运管〔2022〕第002号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承审批危货许202106-0065
新标准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变更(新增车)
2021-12-09
2099-12-31
承德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803民初176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33281.79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3514.30元、误工费22067.49元、护理费6000.00元、营养费1200.00元、交通费500.00元,合计33281.79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被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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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2
其他
(2020)冀08民终326号
上诉人
-
12000
准许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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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3
其他
(2019)冀0821民初2801号
原告
原告:
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B某某
12000
驳回原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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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鲁07民终2324号
上诉人
-
19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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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隆民初字第250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W某某,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1585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0.00元,减半收取1735.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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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隆民初字第555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W某某,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W某某,W某某
579056.73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00元,财产损失200.00元,总计22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某某、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4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2798.91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520.00元,以上总计162718.91元,扣除先行给付的40000.00元,还应给付122718.91元。 二、被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替代性交通费2000.00元、鉴定费2500.00元,总计4500.00元。 三、被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20000.00元,扣除(二)项赔偿的4500.00元,原告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还应返还被告15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专用账户: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账号:×××。 案件受理费4088.00元,减半收取2044.00元,由被告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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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冀0803民初1767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2020-11-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2020-11-09
3
合同纠纷
(2019)冀0821民初2801号
其他
-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19-10-25
4
--
--
原告
原告:
承德县长江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承德县人民法院
2019-10-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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