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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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9-07-03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8-07-02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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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青01执恢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 2017-02-04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6)青执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5)青民二初字第62号和(2016)最高法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2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6)青执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15)青民二初字第62号和(2016)最高法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由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6-12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5)宁执字第005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13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6)最高法民终17号 | 被告 | - | 14570000 |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第九项;
三、对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抵押反担保合同》和《在建工程抵押反担保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优先受偿。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可以就承担部分向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48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9220元,由刚察县和信选煤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5-03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6)最高法民终17-1号 | 被告 | - | -- | 查封青海长城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权证号略)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4-12 |
7 | 其他 | (2015)宁执字第00444-1号 | 被执行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K某某,Z某某,青海新拓矿业 | -- | 终结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12-26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5)青民二终字第128号 | 被告 | - | 26641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296.2元,由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M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9-21 |
9 | 合同纠纷 | (2015)青民三终字第6号 | 上诉人 | - | 9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K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8-17 |
10 | 合同纠纷 | (2015)宁民二初字第17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K某某,Z某某,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 | 4956667 | 一、被告K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858667元;
二、被告K某某支付原告C某某律师费98000元;
三、原告C某某有权对上述款项范围内对被告Z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商铺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86元,由被告K某某负担45949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2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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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 | 其他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3-22 | |
2 | 追偿权纠纷 | (2015)青民二终字第128号 | 其他 | 原告: M某某,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9-21 | |
3 | -- | (2015)宁民二初字第49号 | 被告 | 原告: 青海天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青海新拓矿业有限公司,M某某,W某某,青海星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