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份起按每月每人60元的标准收取延时托管费至2021年4月9日,共收取延时托管费869520元,未按照《三门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和“五、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示,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账,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之规定提供服务而均采用在学期开始前向全体幼儿收取保教费,餐费同时收取延时托管费,实际采取幼儿由家长在下午开大门期间统一接走离园,只有家长未及时接走幼儿的情况下,由带班老师带回教室等待家长的方式,应当认定当事人未对多数幼儿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由于当事人提供了家长会记录,可以认定该园在园幼儿家长对收取延时托管费是事先知晓的,但当事人未对延时托管情况据实结算,定期公示也未按照实际提供延时服务情况对收取的延时托管费进行多退少补。以上行为属于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更多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50000元) | 50000 |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23 | 三市监处罚〔2022〕6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豫1202民初3668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三门峡市第二实验幼儿园 | 3035.95 | 一、被告三门峡市第二实验幼儿园支付原告S某某2195.95元;
二、被告三门峡市第二实验幼儿园返还原告S某某学费84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第二实验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