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正常 东北
张雁滨
12220500412960083B
151.8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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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吉0502民初2410号
第三人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
被告:
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动迁协议合法有效。 二、现位于通化市金城商厦一层、二层的原告江西运行的建筑面积为628、5平方米营业用房(一层11号建筑面积为314.95平方米;二层27号建筑面积为110.77平方米;二层28号建筑面积为32.03平方米;二层29号建筑面积为32.03平方米;二层76-1号建筑面积为17.34平方米;二层76-2号建筑面积为17.34平方米;二层77-1号建筑面积为34.68平方米;二层77-2号建筑面积为34.68平方米;二层78-1号建筑面积为17.34平方米;二层78-2号建筑面积为17.34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所有。 三、被告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事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95.00元,由被告通化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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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吉0502民初186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W某某
--
驳回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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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3
合同纠纷
(2020)吉0502执126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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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4
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276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888000
一、被告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支付补偿款160万元; 二、被告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支付租金损失28.8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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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5
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532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W某某
96.6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拖欠租金96.6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共计3个月)。 二、驳回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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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6
合同纠纷
(2016)吉0502执101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6)吉0502执10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影响案件强制执行的因素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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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7
其他
(2016)吉民申793号
第三人
-
--
驳回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06-20
8
其他
(2016)吉0502民初100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88200
一、解除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租金8.82万元;并将其租赁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75号450平方米房屋交还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4.00元由被告回族副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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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9
合同纠纷
(2016)吉0502民初100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
88200
一、解除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与被告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通化恒信回族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租金8.82万元;并将其租赁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75号450平方米房屋交还原告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4.00元由被告回族副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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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10
其他
(2015)东执字第78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东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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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吉0502民初1868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W某某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2-07-2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3513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饮食服务公司通化饭店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12-17
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4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276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05-24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532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W某某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6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7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1)吉0502民初276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8
--
(2015)东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
原告:
通化市房产管理中心
被告:
通化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2015-05-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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