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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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粤1702民初437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 | 9290.57 | 一、限被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病假工资9290.57元给原告C某某;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该款原告已预缴),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8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17民终140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000 |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L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8-03-20 |
3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6)粤1702民初3763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39359.62 | 一、原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于2016年7月13日已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护理费1700元给被告C某某;
三、原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113.30元给被告C某某;
四、原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546.32元给被告C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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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粤17民终2658号 | 被上诉人 | -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0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粤1702民初10556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1702民初7171号 | 原告 | 原告: 阳江市金恒达化妆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2 | |
4 | 其他 | (2016)粤1702民初3763号 | 其他 | -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