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王树新
91120116792529163Y
66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鸿正绿色家园8-3-40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9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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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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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3民申60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06-28
2
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725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宝泰建设有限公司
694724
一、被告天津宝泰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工程款694724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86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9元,由原告C某某、被告宝泰公司各负担6819.5元,被告宝泰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原告C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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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第三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3
--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宝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1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第三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24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宝泰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3-29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725号
第三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3-24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其他
原告:
C某某
被告:
天津宝泰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津0116民初32559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1-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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