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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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罚款6000元 | 6000 |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8-04 | 太市监罚〔2022〕76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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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皖1222民初1447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1 被告: 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L某某1 | 26000 | 一、被告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G某某1硕各项损失费共计5641.42元;
二、被L某某1乐的法定监护L某某2平Z某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G某某1硕各项损失费共计1476.07元;
三、驳回原G某某1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G某某1硕负担229元,被告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负担126元、被L某某1乐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