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刘占
123412225744008637
26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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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其他
罚款6000元
6000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04
太市监罚〔2022〕76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皖1222民初144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1
被告:
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L某某1
26000
一、被告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G某某1硕各项损失费共计5641.42元; 二、被L某某1乐的法定监护L某某2平Z某某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G某某1硕各项损失费共计1476.07元; 三、驳回原G某某1硕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G某某1硕负担229元,被告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负担126元、被L某某1乐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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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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