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红嘉置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章杏仙
91370700797326234K
3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99号高速仁和盛庭仁和大厦708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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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鲁0703执8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鲁0705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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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3
2
合同纠纷
(2016)鲁0705民初3954号
被告
原告:
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红嘉置业有限公司
514077.58
一、解除原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红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潍坊红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导致的经济损失514077.58元及利息(以514077.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6元,由原告负担5585元,被告负担8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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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3
合同纠纷
(2016)鲁0705民初3954号
被申请人
-
1090000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同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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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红嘉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19-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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