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蔡金武
913507816603963974
100万元人民币
-
邵武市林业开发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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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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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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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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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办理办理了2013、2014年度年报。
2015-12-18
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781执恢4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1-09-18
2
追偿权纠纷
(2021)闽0781民初231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计1799.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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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3
其他
(2021)闽0781执546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闽0781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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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21执516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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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5
其他
(2020)闽0781行审22号
被执行人
-
200000
一、本执行申请经审查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200000元。 如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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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6
其他
(2020)闽0702行初2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驳回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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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7
合同纠纷
(2019)闽0781民初3387号之一
被告
原告:
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
被告:
蔡金武,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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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21民初256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88912
一、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货款8891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2元,被告L某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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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9
劳动争议
(2021)闽0781民初5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106340
一、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解除; 二、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H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634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5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7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交通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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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8
10
合同纠纷
(2019)闽0781执158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闽0781执1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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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403民初2496号
被告
原告: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4-06-20
2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林业总公司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1-11-12
3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林业总公司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1-10-26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1)闽0781民初128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林业总公司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1-07-06
5
劳动争议
(2020)闽0781民初54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1-02-03
6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020)闽0702行初20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2020-07-2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521民初2561号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0
8
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福建邵武联鑫精密窑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C某某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20-03-16
9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邵武市人民法院
2019-08-21
10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邵武市金武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