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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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13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21-09-28 |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州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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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04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成诚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Z某某,Z某某,中山市大涌镇君再来服装工艺厂 | 90324 |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君再来服装工艺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荆州市成诚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32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从2013年4月3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以尚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P某某和Z某某对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君再来服装工艺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君再来服装工艺厂负担,被告P某某和Z某某负连带责任(该款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