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潘凌云
91320581733772120T
50万元人民币
-
常熟市海虞镇人民北路111号
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8-11-05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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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苏0581民初622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26421.8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524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第一、二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8元,由被告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92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由被告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H某某、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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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企业借贷纠纷
(2019)0581民初9158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天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9-20
2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苏0581民初9158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天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9-20
3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苏0581民初9158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天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8-20
4
企业借贷纠纷
(2019)0581民初9158号
被告
原告:
常熟市天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常熟市冠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9-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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