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仑税柴)许变更准字﹝2022﹞第(44)号 | 330206220428889654098 | {
"FORM0": {
"sqrxm":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bgsx": "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nowM": "04",
"slrqY": "2022",
"wssdrqM": "04",
"slrqD": "26",
"wssdrqY": "2022",
"swjgmc":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税务局柴桥税务所",
"sqrqD": "26",
"swxzxkxmmc":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nowY": "2022",
"slrqM": "04",
"sqrqY": "2022",
"sqrqM": "04",
"nowD": "26",
"wssdrqD": "26",
"wszg": "(仑税柴) 许变更准字 〔2022〕 第(44) 号"
}
} | 2022-04-28 | 2099-12-31 | 北仑区税务局 | |
2 | 浙港政-BA﹝2022﹞4 | 330201211220815182010 |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普货和客运-延续准许许可 | 2022-01-13 | 2099-12-31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
3 | (仑税柴)许变更准字﹝2022﹞第(43)号 | 330206220824855330854 | (仑税柴)许变更准字〔2022〕第(43)号,申请人: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2年04月25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2年04月25日受理。经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准于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北仑区税务局柴桥税务所2022年04月25日 ...更多 | 2022-08-24 | 2099-12-31 | 11330200MB1514994C | |
4 | 浙港政—BA〔2019〕9 | 关于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 |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9年01月11日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 ...更多 | 2019-01-11 | 2099-12-31 | 宁波市港口管理局 | |
5 | 甬仑特殊工时许﹝2023﹞第357号 | 330206231106894544559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3-11-09 | 2024-11-09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330206201111622173141 | 无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0-11-11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330206191125815656564 | 无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19-11-26 | 2099-12-31 | 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浙72执292号 | 申请人 | - | -- | 通知如下:
(2019)浙7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特此结案 ...更多 | 2020-09-25 |
2 | 其他 | (2019)浙72民初124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 3265 | 一、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轮作业费3240元及违约金(其中1080元自2018年5月12日起,其中2160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7 |
3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7)浙0213民初281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 13403 | 一、确认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享有滞纳金普通破产债权13403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62元,由被告浙江造船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3-14 |
4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6)浙72民初1051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6-05-16 |
5 | 其他 |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4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 | 142286.27 | 被告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拖轮费137362.5元及利息4923.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山东省烟台海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09-03-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海事海商纠纷 |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9-04-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9)浙72民初124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 宁波海事法院 | 2019-03-07 | |
2 | 海事海商纠纷 | (2019)浙72民初124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北仑众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 2019-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