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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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00元; | --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藏0102民初165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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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21 | 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08 | 拉萨市柳梧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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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40195600010587 | -- | 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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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藏0102民初165号 | 被告 | 原告: 拉巴 被告: 业之峰装饰,X某某 | 19500 | 一、被告业之峰装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次日立即向原告拉巴支付违约金19500元;
二、驳回原告拉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业之峰装饰负担。拉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将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应由业之峰装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