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城南公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朱建海
913208267691176543
3万元人民币
-
涟水县涟城城南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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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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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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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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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当事人为经营性公墓,收取墓穴管理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2005年08月23日,涟水县物价局印发《关于城南公墓收费标准的批复》(涟价发(2005)72号)文件,规定了涟水县城南公墓墓穴管理费的具体价格和标准。2010年08月05日,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41号)文件,文件中有:“7月19日下午,县政府副县长陈印在县政府第二会议室召集政府办、住建局、国土局、民政局、发改委、供电公司、物价局、徐集乡等部门和乡镇的负责同志,就城南公墓东区的建设工作进行会办。”和“物价局要做好公墓建成后的定价工作,加强收费监督。”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公墓建成后的相关定价文件。当事人2022年08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66.67-180.00)元/墓穴.年不等的标准收取许徐氏等丧葬户“殡葬服务(管理费)”计:103200.00元。当事人擅自制定了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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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金额5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00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涟市监案字2024J-100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苏0812行初898号
第三人
原告:
孙某
被告:
涟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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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给付
(2022)苏0812行初898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涟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2-11-16
2
行政给付
(2022)苏0812行初898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涟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2-11-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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