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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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626民初875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12000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共支付L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92208元;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垫付款12000元;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计2109.5元,由L某某负担37.5元,L某某负担2072元;鉴定费1800元,由L某某负担(该款已由L某某垫付,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4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626民初3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263554.51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63554.51元,该款直接汇至东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东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80××××5665);
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1元,减半收取计2925.5元,由L某某负担299元,M某某负担26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02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626民初3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T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 | 准许L某某撤回对T某某的起诉 | 2021-03-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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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H某某,L某某,L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市福之源食品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龙岩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4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H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龙岩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漳州市福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福州远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H某某,L某某,H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上杭营销服务部,L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2023-12-10 | |
3 | 裁判文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H某某,H某某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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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闽0626民初3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4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闽0626民初9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6-19 | |
3 | 保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4-21 | |
4 | 保险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东山县营销服务部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