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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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13民初2429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德瑞霖环保洁净煤业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长春德瑞霖环保洁净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5-18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02民初1546号 | 被告 | - | -- | 一、准予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20073元(包括诉讼费1907704元、反诉费312369元),由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负担953852元,由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185元 ...更多 | 2022-08-24 |
3 | 其他 | (2021)吉0103民初43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实业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驳回Y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吉01民终5640号 | 被告 | - | 27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2-18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吉0102民初426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清明分公司 | 27202 | 一、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W某某、W某某因房屋漏水所导致的经济损失27202元;
二、驳回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W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440元,由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8-19 |
6 | 执行异议之诉 | (2018)吉01民初785号 | 原告 | - | 1105666.67 | 在本院(2010)长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位于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47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90002054号、面积3271.16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14751.00元,由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5)长执异字第72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更多 | 2020-01-17 |
7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民终2321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10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吉0102民初222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准予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W某某负担 | 2019-08-02 |
9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91民初124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312 | 被告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Q某某加班工资3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5 |
10 | 劳动争议 | (2019)吉0191民初12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5002 | 被告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Z某某加班工资25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春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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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民间借贷纠纷 | 长春银兴垃圾污泥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15-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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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2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
3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4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5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6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7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8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
9 | --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吉0102民初584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鹏鹞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