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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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6)鲁0785民初251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Q某某,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30854.96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0854.96元,于判决生效的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Q某某、被告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负担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8-26 |
2 | -- | (2016)鲁07行终19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6-24 |
3 | -- | (2014)潍民一终字第1486号 | 上诉人 | - | 111431.58 | 一、维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高密市城市管理局支付W某某治疗费2460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护理费10574.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元,鉴定费250元、交通费1172元、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的伤残津贴36469.32元,共计110276.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高密市城市管理局为W某某安排适当工作,W某某按规定到高密市城市管理局报到上班,高密市城市管理局难以安排工作的,自2013年8月份起高密市城市管理局每月支付W某某伤残津贴1405.32元,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随时调整"。
二、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驳回高密市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高密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17 |
4 | -- | (2014)潍行终字第70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密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28 |
5 | -- | (2014)高行初字第10号 | 原告 | 原告: 高密市城市管理局 被告: 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维持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的高人社监理字(2013)第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3-25 |
6 | -- | (2013)高民初字第3366号 | 原告 | 原告: 高密市城市管理局 被告: W某某 | 111431.58 |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支付被告治疗费2460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2元、护理费10574.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30.8元,鉴定费250元、交通费1172元、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的伤残津贴36469.32元,共计110276.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为被告安排适当工作,被告按规定到原告处报到上班,原告难以安排工作的,自2013年8月份起原告每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1405.32元,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随时调整。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