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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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寿行初字第000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F某某,F某某 被告: 寿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 -- | 驳回原告F某某、F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