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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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603执401号 | 被执行人 | - | 3900000 |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90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9-1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603民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590000 | 一、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5895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本金3589535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2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岳阳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520元,减半收取17760元,由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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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湘0603民初141号 | 被告 | 原告: 岳阳远大住工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 |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