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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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执266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81民初8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1-07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41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12000 | 准许原告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更多 | 2020-12-07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执2666号 | 申请人 | - | -- |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Z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发现牌汽车一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31 |
4 | 合同纠纷 | (2019)苏1281民初845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 | 407300 | 一、被告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7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更多 | 2020-06-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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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1281民初6578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1-12-27 | |
2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41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41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9-04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0)苏1281民初411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8-19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1281民初845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0-06-08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苏1281民初845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19-12-10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江苏天宸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被告: 江苏鑫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Z某某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