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黄愉懿
91440604673144359D
--
-
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7号一座2P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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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禅城核设通字﹝2016﹞第1600272295号
新标准
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私营企业及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受隶属企业委托,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工程业务。
2016-08-11
2099-12-31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新标准
受隶属企业委托,承接其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工程业务。
2008-04-30
2099-12-31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4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20元,由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9-15
2
其他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808000
一、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票金额400000元、赔偿金8000元及以400000元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予原告Z某某; 二、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其不足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710元,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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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被告:
Z某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9-12
2
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07-08
3
--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14-05-13
4
--
(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1-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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